【胜诉故事】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申请复议终获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08-05 14:23 字体: [大 中 小] 关键词:未知
李云浩(化名)在海南省某县某镇有一处房产,2020年该房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方提出的房屋补偿远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李云浩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在此之后,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书》,李云浩认为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未依法将估价报告送达,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于是在同村朋友的推荐下,李云浩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曹焱律师、张琳律师代理此案,并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被申请人征收部门称,启动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本地群众的居住条件。在改造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但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土地是申请人从孙勇(化名)手中购买,孙勇所转让的土地系划拨土地,且申请人土地证未注明使用年限、申请人未提供已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无法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且评估机构依据现行法律出具的申请人房屋估价报告客观公正。2021年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针对被申请人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皆为商住,该房屋第一层为临街商铺,并正常经营纳税,被申请人直接按照私人住宅评估单价予以征收补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所以申请人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其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是通过有偿受让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非通过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或无偿交付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划拨用地,并按照划拨用地评估单价征收补偿,认定事实不清。
最后,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未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依法将《估价报告》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核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既要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也要审查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复议机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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