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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土地政策是什么?必须要退还土地吗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11-01 10:43 字体: [ ] 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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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土地政策是什么?必须要退还土地吗

  1992年村委会与小王父亲王某(已故)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面积为6.25亩,每亩租金85元,1992年王某向村委会交纳1700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以前,每亩按85元交纳,2001年起按国家粮食收购价格一次性调整承包款;交款时间必须在12月31日前交清下年承包款,逾期一天加罚应交款3%;承包期限暂定20年,从1992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协议签订后,王某缴纳承包费1700元,后至2012年9月底承包期限满,没有再缴纳过承包费,协议到期未再与村委会重新续签承包合同。想了解土地政策?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1998年9月10日,国家土地延包政策实施,王某代表家庭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期限自1998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9日,家庭分得1.5亩土地。农林局为其家庭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名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小王母亲,承包面积1.5亩。想了解土地政策?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村委会认为小王家庭承包的部分土地已经到期,要求他退还。小王不肯,村委会遂向镇政府提出土地争议确权。2020年10月22日,镇政府作出《关于村村民小王长期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意见》,要求小王退还土地。小王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意见》。想了解土地政策?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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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政府接到村委会土地争议处理申请后,就土地纷争应全面审查,不仅要审查村委会所提交的证据资料,还需通知小王参与调查,并给机会让其提交有利于本人证据,据此作出的《意见》才能全面、客观、准确。镇政府未通知小王参与调查,且意见作出后未送达小王,行政处理程序严重违法。想了解土地政策?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村村民小王长期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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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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