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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原则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司法解释细分了两种情况:
一、如果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1年;
二、如果不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0年(不动产)或5年(动产)。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施行日期2017年07月01日)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日期2018年02月08日)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撰稿:吕德祥
类型:伪原创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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