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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策、孙知行、李大山(均为化名)三人是四川省某县同镇不同村的村民。其中赵策是A村村民,孙知行、李大山两人是B村村民。2020年10月13日,三人向A村民委员会、B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A村、B村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村委会至今未予答复及公开。2020年12月10日,三原告向镇政府邮寄了《关于对A村、B村村务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依法要求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A村村委会、B村村委会改正,并依法予以公开,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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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三人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1、镇政府未监督两村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违法,2、判令镇政府继续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责令A村、B村村委会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村务事项,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
庭审中,镇人民政府辩称:经过镇相关工作人员对C村(由A村、B村合并)委会村务公开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级“三务公开”工作,并纳入了村级年底目标绩效考核进行管理,同时镇纪委也将村级“三务公开”工作纳入了重要监督事项,各村镇纪委将纳入监督事项,各村通过在村委会公示栏或醒目位置张贴村务事项,召开群众会,微信群发布等多种方式,均开展了“三务公开”工作,镇按照县纪委下发《关于做好会东县阳光便民监督大数据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东纪92号文件要求,督促各村每季度及时开展了“三务公开”工作,所公开的事项在会东县阳光便民监督大数据平台均可以进行查询。
冠领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指出:
首先,A村、B村已合并为C村,原告三人作为C村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
其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被吿镇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收到本案三原告递交的《关于对A村、B村村务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后,负有负责调查核实,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三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责令村务公开的申请,被告在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履行相应的核实、调查和处理程序,未责令C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亦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责令被告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三原告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表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作出处理。
撰稿:杜智君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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