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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在四川广元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征收的过程中,因为拆迁方口头承诺补偿款850元每平方,而周边房屋买卖价格是1.8万每平方,房屋补偿价格差距较大,宋先生便不愿签下《安置补偿协议》。可无奈征收方的手段过于强硬,宋先生在征收方的逼迫下,签署了空白协议。
看着这不符合实际的补偿和空白协议,宋先生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宋先生咨询,拆迁方逼迫自己签下的空白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协议签下就没有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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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回复宋先生说,拆迁方让被拆迁方签署空白协议,这是惯用的套路。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相当于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被拆迁方一旦签署空白协议,就会将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对于空白协议的有效性,法律作出了相关的解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如果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违法且无效。
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景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双方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拆迁方通过作出虚假保证、胁迫等方式,诱导逼迫被拆迁人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完全可以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部门是不能采取暴力的方式拆迁的,如果拆迁方逼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不签字,就算签字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把跟拆迁方协商的过程以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万一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也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如果遭遇复杂情况或面对的是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不合理征收决定,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杜智君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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