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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在拆迁时不落于被动地位,企业至少需要对具有重大意义的价值评估阶段有清晰的法律认知。那么在价值评估阶段,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节点“评估时点”,需要企业格外注意。

我国法律对评估时点做了怎样的规定?
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此,一般来说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
房屋遭遇违法拆除,评估时点仍是征收公告决定之日吗?
在安徽,某船舶公司的办公楼、宿舍等部分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在不久之后,这些房屋被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相关部门拆除行为违法。
船舶公司就该违法行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相关部门却作出不予赔偿的行政决定,公司就此提起赔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房屋评估价值的评估时点问题产生了争议。
船舶公司主张以实际赔偿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相关部门主张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但双方的主张都未获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船舶公司房屋遭遇了强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船舶公司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船舶公司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合法财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评估时点的问题,虽然在我国《国有房屋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补偿的规定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节点,但本案是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一般应以强拆行为发生之日为计算赔偿损失的节点。鉴于强拆行为发生后被拆迁人未得到及时赔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应以委托评估之日作为房地产价值确定的评估时点。
而船舶公司主张应以实际赔偿之日为评估时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部门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的主张,混淆了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因此都不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
企业拆迁往往牵涉很多人的利益,若想平稳度过拆迁的“坎”,就应该对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但若想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中不处于被动地位,还是应当考虑找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才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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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魏苗苗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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