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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改革启示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06-05 15:41 字体: [ ] 关键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现在在很多农村,农村宅基地对于村民来说数量比较紧张,但同时又有许多宅基地因为农村进城等原因,实际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出台了“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政策。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农户主动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包括宅基地资格权退出和宅基地有偿腾退,并获得合理补偿。南浔区4个村启动了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试点,并统一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已在全区131个村推开,改革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那么取得了哪些改革启示呢?
  (一)坚持土地政策和法制底线原则。任何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南浔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不踩红线、不越雷池,坚持农村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自觉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探索灵活的使用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南浔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整套意见制度。事实证明,在法律框架内的宅基地有偿退出,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未发生一起因宅基地退出引发的信访事件。因此,各地在结合实际借鉴时,必须坚持依法审批,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操作程序。
  (二)坚持自愿有偿和保障权益原则。改革接地气才能有底气。南浔区在推进鼓励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过程中,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明确“退出主体以进城落户和一户多宅的农户为主”,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因此,各地在结合实际推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民议事规则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地位,是否退出完全由农户自主选择。对于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如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留其资格,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所有成员享有同等权益和义务,原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留不变,切实保障农户权益。
  (三)坚持安置和补偿形式多样性原则。南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宅基地流转必须打破原有村庄范围限制,不应仅仅局限于本集体成员,可扩大至本地行政区域内,这有助于盘活零散闲置宅基地资源。如将宅基地退出后的流转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会造成交易价格偏低,则会阻碍宅基地盘活。在安置和补偿方面,南浔区实行“一镇一策”,采取农民公寓(养老公寓)、小联排、商品房、货币化等多种安置方式,较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因此,各地应结合实际,适应农户差异化需求,采取多样化的安置和补偿形式。对确实不愿意退出的零散农户,采取宅基地或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要将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有机结合起来,适当扩大结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流转范围,扩大宅基地盘活半径。
  (四)坚持政策完善和农村改革原则。南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试点的参与对象为“在南浔区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不包括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因此,各地在结合实际借鉴时,要注重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协调配套,尤其要保证宅基地“资格权”与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中“成员权”界定的一致性,避免后续利益分配时因身份认定不一致产生利益纠纷。同时,对于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所导致生产生活方式改变而产生的额外成本也要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的相关问题,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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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魏苗苗
  类型:伪原创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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