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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05-31 11:27 字体: [ ] 关键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农村,宅基地是作为村民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与城镇居民所居住的商品房有着很大的区别,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那么关于农村宅基,法律法规又有哪些规定的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次,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有:200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撰稿: 赵 静
  类型:伪原创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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