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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往往会通过拆迁的形式进行城市改造,而被拆迁人也会因此获得经济补偿;但并非所有拆迁行为都是合法的,若遇上违法拆迁,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要求相关赔偿。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遇到违法拆迁,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山东济南的杨女士就为自家房屋被拆除的事情忙得焦头烂额,她在济南某村拥有一套房屋,日常用于居住和经营。前不久的城市改造计划将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之后相关部门在未与杨女士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进行拆除。杨女士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并对自己的房屋恢复原状。

杨女士的诉求可以获得支持吗?
(一)拆迁部门对杨女士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拆迁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拆迁部门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本案中,拆迁部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杨女士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杨女士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杨女士房屋已经灭失,可以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于杨女士的房屋已灭失,其要求恢复原状已无可能,拆迁部门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拆除杨女士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此拆迁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杨女士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哪些呢?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女士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杨女士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公平原则,违法拆除赔偿应当参照该村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办理,房屋价值一般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而杨女士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同样,杨女士在遇到拆迁时,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但不能取得土地补偿款。
在拆迁时,并非所有由政府牵头的行政行为都一定合法,若遇到不合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魏苗苗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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